吾于史学,盖有天授,自信发凡起例,多为后世开山,而人乃拟吾于刘知幾。不知刘言史法,吾言史意;刘议馆局纂修,吾议一家著述。截然两途,不相入也。[23]
寥寥数语,道出了他同刘知幾在史学批评上的异趣。在这里,章学诚十分明确地提出了“史法”和“史意”两个史学范畴的区别。而这两个史学范畴,并非只用于说明他跟刘知幾的异趣,而是反映了唐宋迄清,史学批评之发展上的主要特点。章学诚对此曾作这样的概括:“郑樵有史识而未有史学,曾巩具史学而不具史法,刘知幾得史法而不得史意,此予《文史通义》所为作也。”[24]章学诚对这一发展是看得很重的。
“史法”和“史意”这两个范畴的含义,在中国史学上都有一个不断丰富的过程。
“史法”,按其初意,当指史家的“书法”而言。孔子是较早提出“书法”这个概念的人。他针对春秋时晋国史官董狐所书“赵盾弑其君”一事说:“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25]这里讲的“书法”,是指古代史官的记事原则。从当时的制度、礼仪、是非观念来看,董狐所书“弑其君”,显然也包含了对所记事件的评论和有关人物的褒贬。这是当时史官记事的一种成例,在春秋时期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孔子作《春秋》,“发凡言例”,“属辞比事”,一方面反映了他对历史的见解,另一方面也是对这种书法传统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