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过渡到实践领域。在这儿,人们已尝试在伦理原则,进而在伦理规则下恰好提出规范规则,这些规则以普遍有效的方式肯定地预定,善是什么,应理性地追求之物是什么。既然在实践的善领域(类似于一般价值领域)存在“善”与“更善”以及“自在善”和“为他善”的区别,所以“原则”想告诉我们,至善是哪些或者至善是哪个。因而,人们试图以此肯定地强调,在实践上可达到的善的全部领域,何为值得合理地为其自身不只为他人加以追求的善,此善具有对其他可达到的善的优先地位,以至所有这些其他的善,如果情况确实是这样,只能作为有助于那个被表征为至善的善的手段处于开端。因此,这儿的情形不同于逻辑中的情形。具有其逻辑原则的逻辑(其中,所有其他的逻辑规范则被分析性地决定)完全不想和完全不能肯定地预定,在任何可能的认识领域何为真。它只能在其合规则性中预判分析真理而不是综合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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