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贝克莱认为我们不可能知道任何我们所不知道的东西是否存在,这种观点非但不是真理,而且事实上也是错谬的。“知道”(know)这个词在这里的用法,有两种不同的意思。(1)它可以应用在那些与错误相对立的知识上,就这种意义而言,凡是我们所认知的,都是真确的。这种意义也可以应用在我们的信念和论断中,即应用在所谓的判断中。就“知道”的这种意义而言,我们知道某种事物是怎样的,这样的知识可以称为真理的知识。(2)这个词可用于我们对事物的知识上,可称为“亲知”(acquaintance)[4]。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知道”感觉材料。(“know”的这两种意义的区别,大致相当于法语中的savoir和conna tre的区别,或者德语中的wissen和kennen的区别。[5])
因此,贝克莱的这种貌似不言自明的真理的说法,重新表述之后,就变成了:“我们永远也无法真确地判断我们所不认识的东西是否存在。”这绝不是一条真理,恰恰相反,它是一条明显的虚假陈述。我无缘认识中国的皇帝,但是我能真确地判断他是存在的。当然,也可以这样说,我之所以这样判断是因为别人亲知他。然而,这是一个毫不相干的反驳,因为即使这一判断原则是正确的,我也不知道谁亲知他。再说,不能毫无理由地说:对于没有人知道的事物,我也不应该知道它的存在。这一点很重要,需要加以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