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研究者通过不同的研究分析出个体的人格倾向与互联网服务的不同关系,说明了人格是决定个体网上活动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但是研究者在研究中也发现并不是所有的人格倾向都和互联网活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比如,有研究发现外向性、宜人性和责任心与任何一种形式的互联网活动都没有显著的相关(Tuten & Bosnjak,2001)。
有研究者在关于人格与互联网的研究中,使用主成分分析,得出了个体网上活动的三个主要因素:技术、信息交换(电子邮件的使用和信息的存取)和娱乐(使用即时信息和玩游戏),并且研究结果也表明任何一种人格特质与技术上的互联网使用都没有显著的相关,而神经质性和信息交换、娱乐性服务之间存在边缘显著负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高神经质性的个体不可能使用这两种网上活动 (Swickertet al.,2002)。但是也有研究表明有些人格倾向是通过其他变量与互联网活动间接相关的,如社会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