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我们很容易见到,仅仅四类中的第一类,即是包括一些关于伦理学的词的定义的命题,才能被认为构成伦理哲学。描述道德经验的现象及其原因的命题,则必须归之于心理学或社会学。道德上行善的劝告完全不是命题,而是故意激起读者去作出某种行动的叫喊或命令。因此,这种劝告不属于任何哲学或科学的分支。至于伦理判断的表达,我们暂时还没有决定它们应当如何归类。但是,只要它们的确既不是定义,又不是定义的评论,也不是引文,我们就可以断然地说,它们不属于伦理哲学。因此,论述伦理学的严格哲学著作就不应当作出伦理判断。这种著作应当对伦理学的词作出分析,借以表明这一切伦理判断所从属的范畴是什么。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要作的。
伦理哲学家们所常常讨论的问题,是要发现一些可以把一切伦理的词都归结为一两个基本的词的定义是否可能。虽然,不能否认这个问题是属于伦理哲学的范围,但是这个问题与我们现在的探究无关。我们现在并不关心发现哪个词在伦理的词范围之内被认为是基本的词。例如,“善”是不是可以用“正义”来下定义,或者,“正义”用“善”来下定义,或者“正义”与“善”两者均用“价值”来下定义。我们所感兴趣的是把伦理的词的整个领域归结为非伦理的词的可能性问题。我们所探究的是伦理价值的陈述是否可能翻译成经验事实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