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愿的目的,欲求的目标,价值。我们来首先检验一下这些因素与意愿的目的之间的关系。[34]
正如我们所见,必须对欲求目标作出判断。这同时属于价值组成和图像组成。目标是在欲求自身中被给定的,或者说,在同时发生的或先发生的价值组成的情感中被给定。并不认为,欲求的图像内容必须根据客观的体验(感知、表现、思考等)首先给定。欲求的目标在欲求内部被体验,而不是在欲求之前。原因是,首先并不是表现内容区分这个或那个欲求(例如,对食物的欲求,对渴的缓解)。其次,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确定和区分欲求:(1)它们的取向;(2)目标的价值组成;(3)从价值内容中生发出来的图像内容或意义内容。在上述三点中并没有表现行为的介入。[35]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目标的内容可以成为表现或判断的客体。然而,内心的意动(Regung)——现在去散散步,或者现在去工作,没有预设去散散步的表象,对其他类似的情况也是一样。我们总是持续不断地追求或反追求那些我们从未客观地体验过的东西。现有的欲求内容、范围和区别绝对不是清楚地依靠表现和思考的心智活动的内容、范围和区别。后者有其自身的本原和意义水平。这就暗示了,欲求的图像内容并不是欲求的主要内容,正如我们已经展示的那样,而是欲求的次要内容。根据价值内容,从某事的觉悟(尚未被欲求和表现区分出来)的可能的内容中选择出欲求的图像内容。只有那些图像内容能够变成这种价值内容——作为一种图像组成而进入欲求的目标——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