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在变法的过程中,不仅坚持鲜明的义利观,而且以此来指导自己的改革活动,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他认为,古今对义的理解是不同的,义的含义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世界上没有永恒的、一成不变的义。即使君臣之义也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君之可爱”这一前提下,臣才“不可犯上”。这是常义,也是常理。如果条件发生了变化,像桀、纣那样变成暴君,那么臣下就不必恪守常义,而应像汤、武那样,毫不犹豫地将其“放弑之”。这就是用非常之义举,打破常义,使义更向前推进一步。
在变法过程中,理财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对此,王安石明确提出“利者义之和,义因为利也”[13]的观点,在他看来,理财之义就是利,义利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只有使百姓无憾于无食,才能兴礼义廉耻。与此同时,理学家张载也肯定并明辨义利关系,认为只有“利于民”才算是真正的利,张载以义和公利作为道德评价尺度的观点,显然比李觏更为实际,更进一步,并且有较高的境界,因此备受王安石赞许。这种以“义利并重”作为评价道德标准的思想,在北宋中期产生了积极而广泛的影响,就连当时最重义理的二程,也不得不在坚持义利不相容的同时,承认有合于义理的“善”利存在。指出:“夫利,和义者善也,其害义者不善也。”“凡顺理无害处便是利,君子未尝不欲利……(只要)不遗其亲,不后其君,便是利。仁义未尝不利。”[14]显然,这与传统儒学所宣扬的“贵义贱利”的思想观点相比,是个不小的差别。然而,就义利关系的整体来讲,“贵义贱利”的传统主张依然很强大,如司马光言:“言利之人,皆攘臂环视,衒鬻争进,各斗智巧,以变更祖宗之法,大抵所利不能补其所伤,所得不能偿其所之,徒欲别出新意,以为功名耳!此其为害己甚矣。”[15]如程颢所讲:“凡此天下之理不宜有成,而智之所不行也。设令由此侥幸,事有小成,而兴利之臣日进,尚德之风浸衰,尤非朝廷之福。”[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