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可能在试图证明,想望的对象不是快乐。但是,如果这就完了,那么他的伦理学在哪里呢?他所坚持的见解仅仅是一个心理学的见解。想望是在我们心里发生的某种东西,而快乐是这样发生的另一东西;我们的自称自许的伦理哲学家仅仅是在主张,后者不是前者的对象。然而这跟所争论的问题有什么关系呢?他的论敌坚持这样一个伦理学命题,即快乐是善的东西;那么,尽管他把快乐不是想望的对象这一心理学命题证明了一百万次,但他仍然没有向证明他的论敌错了这一点前进一步。情况正像下面所说的。一个人说,一个三角形是一个圆;而另一个回答说:“一个三角形是一条直线,并且我将给你证明,我是正确的;因为(这就是惟一的论证)一条直线不是一个圆。”“那十分正确”,第一个会回答说,“但是,一个三角形仍然是一个圆,而且你没有举出任何东西,证明相反。所证明的是我们当中的一个错了,因为我们都同意,一个三角形不能既是一条直线,又是一个圆;然而哪一种说法错了,不可能有现实的手段来加以证明,因为你把一个三角形定义为一条直线,而我把它定义为一个圆”。——好,这就是自然主义伦理学不得不面临的一种二中取一的选择;如果“善的”被定义为某种别的东西,那么,或者不可能证明任何其他定义是错的,或者甚至不可能否认这样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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