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一次假设我对你说,“这是你的义务,即在义务的意义上从事行动A”;这意味着“这是你的义务,即在从事行动A是你的义务的意义上从事行动A”。于是,我认为出于某种动机而行动就是你的义务,然而,我却可以想象假设在这种情况中,你也将行动,即在与动机无关的情况下去做某事也是你的义务,换言之,这种情况也就是我认为是错了的行动,因为我自相矛盾了。
这里惟一能得到的结论是,我们的义务只是去做某些特定的事情,而不是出于义务感去做。[2]
上面两个论证[(1)和(2)]中的后一论证,不能用来反驳那种认为我们的义务是出于某种动机而不是出于义务感而行动的主张;因为义务感是导致上述无穷修改序列的惟一动因。但第一个论证本身似乎足够反斥所有主张一切动机都是包括义务内容的理论。而且,虽然第二个论证不能反驳那种我们应当出于其他动机而行动的观点,但既主张我们应当出于其他动机而行动,却又主张我们从来不是出于义务这一最为高尚的动机而行动很可能导致悖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