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我们只有意愿的利益和反省的利益,没有能够裁决两者冲突的更广义的范畴。我由此假设,为自由主义寻找伦理基础的任何尝试,都必须集中在独立于意愿的幸福和反省的幸福上。我们需要对人们反省的利益是什么做出解释,它将揭示为什么接受这种解释并关心自己以及他人的反省的利益的人,会自然而然地走向某种形式的自由主义政体和实践。当然,我不是说自由主义者只应当关心人们的与意愿(或生物学)意义上的生活截然不同的反省意义上的生活。战胜痛苦和疾病是重要的,不管它们属于其中哪个范畴。我在这里也没有犯下我警告过两次的错误,即假设人们只关心他们的反省的利益;我也没有犯下另一种错误,即假设大多数人经常自觉地思考他们的反省的利益。
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是否服务于民主制度中大多数人的意愿的利益,如果是,自由主义政治家如何让多数人相信这一点,这当然是个有意义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上至关重要的问题。我们的问题没有这么直接的政治性质,虽然它可能有着更深层的政治重要性。政治原则是规范性的,其含义与反省的利益是规范性的相同:前者规定我们应当拥有的政治共同体,后者规定我们应当如何生活于其中。因此,我们寻找伦理基础,就是在寻找一种规范的一体观。我们问,严肃看待自己反省的利益的人,是否会因此而采用自由主义的政治观点。从长远看,这个问题如我刚才所建议的,是个实践问题,因为从长远看,各种政治方案,除非在人们的自我形象而不仅是在他们偶然的需要中占有一席之地,它们必然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