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这一原则要求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应该符合立法目的,并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不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并且应符合职业道德的要求。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合乎教育规律。即学校的管理必须符合教育规律。学校是实施教育的场所,而教育活动是有规律可循的。一些基本的教育规律在学生管理中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如学生管理的宽严结合原则、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实施自我管理的原则、启发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反复教育的原则等,这些都是学生管理符合教育规律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要合乎教育目的与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及特点。即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必须与培养全面发展的公民这一教育目的相适应,同时在教育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中小学生处在特殊的成长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是不成熟、不稳定、可塑性较强,充分考虑到其心理、智力和身体发育的水平与规律。值得注意的是,学校对学生的惩戒是对学生行为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评价后的一定结果,这种评价的标准可以包括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多元的维度,不同的评价标准得出的结论亦不相同。因此,在制定、执行纪律处分规定的时候,应当着眼于实现教育目的,以教育手段为主。既不能降低标准,迎合部分道德观念较低的人的要求和愿望,使制定出来的纪律处分包容学生违反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的行为,失去促进高尚道德、推动文明进步发展的作用;也不应当提高道德标准,使制定出来的纪律为大多数学生难以达到。学校应根据学校培养目标,认识和判断学生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标准,并从培养学生健康人格、尊重学生基本权利的角度,反思学校的纪律处罚标准。学校的纪律处分是学生行为规范的底线,应当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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