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商鞅分别在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和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2年)实行了两次变法,内容包括:
一、编定户籍,实行“连坐”,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一家犯法,其他家须告发,否则连坐。
二、奖军功,禁私斗。凡有军功者,不论其出身贵贱,职位高低,均可按功升官,按功分封土地。各城邑之间不得相互械斗,违者以严刑处罚。
三、奖耕织,鼓励发展农业,增加人口。凡种地收产多者,可获奖励,反之,则抄没其家,罚作官奴。
四、轻罪重罚。如把灰倒在道上,就要在面上刺字涂墨。
五、实行郡县制,集中了中央的权力。
六、承认土地私有,鼓励开荒。
七、统一度量衡,以便加强统一管理,集中财富。
在这些变法措施中,有两条极其重要,一是军功无等级,使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二是承认土地私有,使秦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迅速成为诸侯国中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秦孝公二十年(公元前340年),秦国向魏国发动战争,在商鞅的策划之下,秦国大败魏国,收回了黄河以西的失地。商鞅因大功被封于商地,领有十五座城邑,号为商君。商鞅变法除了法令过于苛刻之外,基本上是符合百姓的利益的,所以百姓并不反对商鞅。商鞅之败,在于秦廷内部的权力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