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这就把整个情形颠倒过来了。在这里产生了一个难以克服的困难,它无法面对理论原则的探究,看上去就像一个不可避免的恶性循环。
5.范畴与价值,法则与命令
如果用一般术语来表达,伦理学原则不是范畴。范畴是实现无条件强制的统一,是其所有范围内的东西都不可避免地处于它约束之下的形式。普遍地讲,范畴在一定现实层面上以特殊形式表现为自然法则。这对于范畴来说,绝无例外。进而言之,哪怕出现一个例外,那也只能证明法则已不存在。范畴的合法性是坚不可摧的。存在的自然法则与具体存在之间绝不会有任何矛盾。“事例”完全依赖于法则,它们以盲目服从的方式“追随”着法则。在每一个“事例”中都充斥着各种法则。这也就是为什么每个事例都能清晰地向探究者显示出某一法则的原因——如果探究者有经验,他就知道怎样把这个法则孤立出来看。每一个事例——只要它完全敞开以供人们观察——都是所有事例的代表,也是其所属范畴的代表。
说到价值,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当然,它们能够被实现,并且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但是,它们也有可能得不到实现。“事实应该与价值相对应”并不是作为原则存在于价值的本质中。在这里,显著的背离甚至异常激烈的对抗都有可能产生。也就是说,“事实应该与价值相对应”不是从作为原则的价值中抽取出来的。原因是,前者的本质不同于存在主义法则的本质,即:它不是强制性的,并不支配存在。价值不依赖于现实中价值被满足的程度,而是超拔于现实,仅表明一种“要求”、一种“应然”、一种“非必然的需要”或“非真实的强制”。在该理念中,价值所是的东西在于它超越真实“存在”与“非存在”的权利。对善的要求是不会受该权利有没有实现或者该权利能不能实现的影响的。实存中的例外、背离和反抗等因素并没有取消人们对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