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底,天津青旅发现通过Google 搜索引擎分别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的第一名并标注赞助商链接的位置,分别显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网上营业厅 www.lechuyou.
ctsgz.cn”,点击链接后进入网页仍然是上述标称天津国青乐出游网的网站。
3.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 年10 月24 日作出(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5 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致歉声明持续15 天;三、被告赔偿原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经济损失30000 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天津国青旅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 年3 月20 日作出(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3 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判决第一项“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为“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字样及作为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站的搜索链接关键词”;三、驳回被告其他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