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9日晚,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南山公园路段有群众报警称有人飙车炸街。 接到报警后,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周某带领辅警楼某等三人赶往现场处理。 次日凌晨0时11分左右,辅警楼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一辆闯红灯并且超速行驶的没有牌照的摩托车撞倒。 事故发生后,楼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而摩托车驾驶员徐某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简直就是无视法律!希望警方能够严惩这种行为,给那些喜欢飙车的人一个警告! 也有网友认为,太恶劣了,这些飙车党根本不把别人的生命安全当回事,应该加重处罚,让他们知道后果!” 那么,摩托车驾驶员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摩托车驾驶员闯红灯且超速行驶,不仅威胁到了自身的安全,也对道路上其他人员和车辆构成了潜在危险,其行为可能符合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部分特征。 但是具体定性还需要根据案发当时的详细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