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市民阶级 01
在社会史的意义上,“市民阶级”一词有三种不同的概念:第一,市民阶级可包括有特殊性质的经济利害关系的阶级所组成的范畴。依照这个定义,市民阶级并非统一之物。例如,富裕市民与贫穷市民、企业者与手工业者均可被称为市民阶级。第二,在政治的意味上,市民阶级包含享有一定政治权利的所有国家庶民。第三,在身份的意味上,市民阶级指官僚阶级、无产阶级以外“有教养与财产”的社会阶层,例如企业者,凭借财产收益来生活之人,以及有学院教养、有身份地位或有社会上优越地位的人物。
第一种概念,即经济的概念,为西方所特有。无论何处均曾有手工业者,即企业者,但无论何时何地,他们均未成为统一的社会阶级。国家庶民的概念,在古代及中世纪城市中曾有其前身。那个时候曾有享有某种政治权利的市民,然而在西方以外,我们只见到微弱的痕迹,例如在巴比伦的贵族中,在《圣经·旧约》中行使完全权利的城市居民中见其痕迹。愈往东方,其痕迹愈淡薄。例如在伊斯兰教国家、印度、中国均无国家公民的观念。最后,把市民作为一种阶级,指有财产与教养之人,或有财产之人,或有教养之人,亦完全与资产阶级的概念相同,为近代西方独特的概念。这种阶级,一方面与贵族对立,其他方面则与无产阶级有别。在古代与中世纪,“市民”为一身份概念,即属于一定的身份集团者,乃为市民。差异之处在于,市民在此情况下所拥有的特权既有积极意义,亦有消极意义。就积极意义而言,在于特权者被准许经营一定的工业(如在中世纪时的城市);就消极意义而言,在于特权者被否决某项权利,如封邑领有权、练武权、修道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