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可以回忆已经发现的事实,梦形成于“稽查”主导之时(强迫对梦的思想进行歪曲)。然而,我们并没有将这种稽查描述为一种特殊力量,而是用该术语表明控制自我的压抑倾向的一个方面,即指向梦的思想的方面。如果更进一步地探讨自我的结构,我们就会发现,在自我理想及良心的动力学言辞之中还有“梦稽查”(dream—censor)。即使在睡眠中若这种稽查警觉到一定程度,我们也会理解自我观察和自我批评何以会有这样的活动。比如,“他困得实在不能思考了”,“他现在已经醒了”。这些活动为梦的内容作出了贡献。
说到此我们便可以讨论正常人与神经症者的自尊问题了。
首先,在我们看来,自尊是自我规格(size of ego)的一种表达,而决定规格的因素是什么倒是无关紧要的。一个人占有的任何方面,所取得的所有成就,他的经验所确定的任何原始全能感(primitive feeling of omnipotence)的残余,都可以增强他的自尊。
在注意到性本能与自我本能的区别时,我们必须明确,自尊对自恋力比多有特殊的依赖性。支持这一点的有两个基本事实:精神偏执症的自尊是增强的,而移情性神经症的自尊却降低了。在爱情关系中,不被爱降低了自尊情感,就被爱增强了自尊。如我们已指出的,自恋对象选择的目的与满足恰恰在于被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