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认真贯彻国务院对于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今后3至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制定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发展的办学体制”。同时,“社会力量办学要纳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社会力量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鼓励滚动发展”。民办学校如雨后春笋,涌现出一大批民办中小学。据《北京教育年鉴2000》统计,到1999年年底,北京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2205所,其中中小学101所,积累资产近10亿元,在校生3.5万人;民办学校办学形式有企业主办、事业单位主办、社会团体主办和公民个人主办以及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浙江省民办中学有552所,民办小学在校生达到38491人;福建省有民办中小学755所,四川省有民办中小学808所。[14]这些民办中小学的出现,给中国基础教育发展增添了活力。
21世纪以来,各级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重申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去。该法对民办学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收费标准等一系列民办学校的自主权给予确定,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可以设专项资金用以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本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基础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国家肯定了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成绩,“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第一次将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列入了义务教育范围,民办学校对我国基础教育的全面推进有很大的帮助。